【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26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7月27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黃士修
Jul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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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易字第1226號妨害名譽案件

今日為言詞辯論,在我方律師辯護之後,本人陳述如下。

本件的爭點在於,是「無端謾罵、專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為唯一目的」,還是「意在對他人為一定評價」?

告訴人提告,因本人揭發中衛公司違反口罩禁令所起,是被告評論告訴人提告之行為,自屬與公共事務有關之可受公評之事。檢方「割裂部分言論」起訴,一審法官「逕認構成公然侮辱」判決有罪。原審忽略告訴人先指控本人為犯罪嫌疑人,以提告威脅本人不得發表公共評論的事實,甚至禁止本人行使自清自辯的權利。

然而同一位法官,曾在另一件公然侮辱的無罪判決指出:

『至於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

『依當時告訴人與○○○雙方相互爭執,言詞交鋒之情境,被告僅為本案言論1次,客觀上實不足以令人有貶低告訴人人格或地位評價之可能,依上開說明,被告以「神經病」一語指射告訴人,係針對告訴人之舉動,並非針對告訴人人格。』

(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我聽說上級法院有時會採取「尊重原審法院」的心證,但請合議庭三位法官設想,如果把被告當作自己,你希望自己怎樣被審判?法院推翻自身的判決標準,若你身為被告,如何能心服?這不只是言論自由與刑法謙抑性的議題,更是人民對司法喪失信任的根本原因。

這次庭期非常迅速,或許高院內部已有見解,不想花太多時間辯證言論自由。我之所以上訴,不只是為自由而來,更是為法治而來。我不是讀法律的,但是我對法律始終抱持信念。因為我相信,唯有法治能實現自由。

『個人堅決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這是法律能夠發生效力的條件。少數人若有勇氣督促法律的實行,藉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雖然受到迫害,也無異於信徒為宗教而殉難。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而乃坐聽加害人的橫行,不敢起來反抗,則法律將為之毀滅。』──《法律的鬥爭》魯道夫.馮.耶林

本人請求庭上做出公正審判。

黃士修
民國110年7月27日

※法官諭知8月10日上午10點宣判。

■ 本件上訴狀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d5113c9c01a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511e73185d90

■ 本件答辯狀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e85132cd34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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