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賺來的錢用於對抗政治對司法的侵害、國家對人民的侵害,這就是我的奢侈性消費,這樣才刺激!

黃士修
Jul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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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0年度上易字第1226號妨害名譽案件

今日為準備程序。

原審法院以「無端指述告訴人『小孬孬』,而屬於抽象之謾罵」判被告犯公然侮辱罪。本人否認犯罪。

Keypoint: 事實脈絡並非無端

告訴人先攻擊被告之言論涉及毀謗中衛公司,為犯罪嫌疑人,造成被告之社會名譽受到貶損。因此,被告要求告訴人對其認為被告為犯罪嫌疑人之猜想向檢察機關提出告發,以還原被告是否如告訴人所述為犯罪嫌疑人,乃屬對於被告名譽權保護之適當方式。

其中即使有稍帶情緒性之文句,然其整體觀察,仍屬非專以毀損告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且對於雙方爭執之告訴人影射被告為犯罪嫌疑人之事實有自清自辯之效果。

Keypoint: 非專以毀損告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

原審未見於此,率然將被告文字割裂引用,僅就其中單一文字強加解釋,認為構成公然侮辱,即有不當。

本件雙方所爭執之點乃在於公共事務,而告訴人基於其自己之主觀對於權利保護之臆測,認為被告對於公共事務之評論有違法,指控被告為犯罪嫌疑人,意圖以此妨礙被告繼續論述此一公共議題,並非適當之公民權利之行使。

另外,本人認為公然侮辱罪有違憲之虞,懇請鈞院停止審理,依法官職權聲請釋憲,詳如一審答辯狀所載(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簡字第87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法官諭知,7月27日週二早上9點50分,開言詞辯論庭。

我方律師判斷,高院內部可能已有見解,不會想開太多戰場辯證言論自由,所以言詞辯論或許只是行禮如儀。若二審合議庭仍然堅持一審原判,本人將會聲請釋憲。

黃士修
民國110年7月20日

P.S. 如果只是私人糾紛,我不會花那麼多篇幅論述,甚至將訴訟策略公開。一審判有罪,可易科罰金五萬元,我當然出得起。我請律師的費用和花的心力,遠遠超過罰金的數額。

我的物質欲望很低,賺來的錢用於對抗政治對司法的侵害、國家對人民的侵害,這就是我的奢侈性消費,這樣才刺激!我籌錢都要打官司到底。

「少數人若有勇氣督促法律的實行,藉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雖然受到迫害,也無異於信徒為宗教而殉難。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而乃坐聽加害人的橫行,不敢起來反抗,則法律將為之毀滅。」──《法律的鬥爭》魯道夫.馮.耶林

■ 本件上訴狀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d5113c9c01a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511e73185d90

■ 本件答辯狀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e85132cd34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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