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同婚專法表決前夕:如果你真心希望構築一個人人都幸福的世界,方法只有一個,愛上醜陋。

黃士修
4 min readMay 16, 2019

--

這半年來,有很多朋友問我對愛家公投通過後,同婚如何立法的問題。

我先表明我的立場:

1. 我支持婚姻平權,我接受修改民法,也接受制定專法。
2. 基於立法技術的理由,我傾向制定專法,系統比較容易自洽。

3. 我簽的第一張公投提案書,不是以核養綠,是婚姻平權。
4. 我簽的第一張公投連署書,不是以核養綠,是婚姻平權。

5. 我在十案公投中,如我所承諾的,投下十張同意票。
6. 我始終相信愛家和平權公投都各有五百萬票通過,對民主的長遠發展,才是最好的結果。

7. 我看不起當初批鬥專法派是歧視,現在又擁護行政院版專法的人。
8. 我看不起同運團體投票輸了,卻發現有機會翻盤而巴著民進黨的行徑。

參考閱讀:

黃士修/反同公投?挺同公投?一場異常與正常的對話思辨
2018–05–09
https://cnews.com.tw/126180509a01/

在支持同婚的立場之前,我更是法治派。

我們回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大法官說:

(O) 現行民法沒有保障同性結合,違憲。
(O) 要修民法或立專法,都可以。
(O) 時間到了沒解決,同婚就准用民法。

大法官沒說:

(X) 民法婚姻沒有含同性,違憲,所以一定要修民法。
(X) 立專法保障同性結合,但不叫婚姻,就一定違憲。
(X) 立專法若無明文同性婚姻,到時仍準用民法同婚。

目前躺在立法院準備要決鬥的有三個版本:

1. 行政院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性婚姻)
2. 賴士葆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同性家屬)
3. 林岱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同性結合)

坦白說,我認為這三個版本都合憲,以法治的角度,我都能接受。

問題是,挺同方堅持要用同性婚姻,反同方堅持不能用同性婚姻。

關鍵在於是否依照公投通過的意旨施行。

公投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640萬票)

顯而易見,賴士葆版和林岱樺版,更接近公投第12案的意旨。

別忘記選舉公報刊登的理由書,也是經過中選會審核通過的正式公文書。

請遵守公投法,接受公投的結果。

另外,行政院也應該提出民法修正草案,明文增列婚姻定義。

公投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765萬票)

對雙方來說,婚姻的定義,是自己的世界觀可能被毀滅的戰爭。

因為害怕被對方毀滅。

所以要先毀滅對方。

這個故事就是這麼可悲,在開始前就已經註定了結局。

我曾經多次向支持愛家公投的長輩解釋我的立場,他們其實比你們想像中開明。

因為我尊重他們的世界觀,他們也尊重我的世界觀。

同性婚姻的問題,終究是沒有共識的爭議。

唯一的解法,是等到這一個世代的人都過去,下一個世代的人可以接受同性婚姻,法律就會隨著社會自然演進。

我猶豫了很久,出門散步了兩小時,在鍵盤前花了一小時。

我決定還是得點出一個有點殘酷的事實。

就算通過的是行政院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這個世界會變成存在兩種情況。

A. 「民法婚姻」或「婚姻」或「真正的婚姻」
B. 「七四八婚姻」或「不是婚姻的同性婚姻」

我沒有說B是假婚姻,但它是另一種不是婚姻的婚姻。

即便你們在口頭上安慰自己,是到戶政事務所辦「婚姻」登記。

但你們心裡知道的。

午夜夢迴之時,你們會回想起來的。

這就是你們當時提出的,黑人公車法的歧視類比。

再強調一次,我支持婚姻平權,而我不覺得這樣有比較好。

如果你真心希望構築一個人人都幸福的世界,方法只有一個,愛上醜陋。

然後,為美好的世界獻上祝福。

晚安。

--

--

黃士修
黃士修

Written by 黃士修

A chaotic neutral nerd, geek and dork.

No responses yet